尖政辦〔201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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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尖扎縣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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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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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縣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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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縣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單位是指各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與財政部門有經費領撥關系的社會團體,不包括自收自支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
預算單位原則上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四條?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核準、備案制度。
第五條?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tǒng)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xù),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安全性負責。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七條?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零余額(或基本存款)賬戶,用于核算本單位財政經費收支。
5.??? 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本單位歷年結余、往來資金、經營性收支等資金的收付。
第九條?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建設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項基本建設的項目資金。
第十條?預算單位取得銀行貸款,且在提供貸款的銀行沒有開立過銀行賬戶的,可在該貸款銀行開立一個有限期的一般存款賬戶,待貸款到期后即銷戶。
第十一條?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改革后,原則上均不得開立收入過渡賬戶。有特殊情況確需開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預算單位應書面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開立有限期的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后,頻繁發(fā)生收入退付的預算單位應書面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開立一個收入退付備用金賬戶。
第十二條?預算單位需要開立外匯賬戶的,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按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預算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可開立黨費、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門核準可開立如下賬戶:
(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
(二)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立的離退休經費賬戶;
(三)預算單位下屬的臨時機構如有業(yè)務收支,在預算單位的相關賬戶中分賬核算,或以預算單位名義申請單獨開立其他特殊賬戶,實行專戶核算。
(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立的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五條?預算單位應在就近的國有、國有控股銀行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并遵循“集體決策、公平公開、確保安全、廉潔高效”的原則,綜合考慮銀行資質、償債能力、運營情況及內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嚴格規(guī)范選擇開戶銀行的審批程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條件的可實行招投標方式;預算單位的零余額賬戶與專用存款賬戶應開立在同一銀行。
第十六條?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guī)定報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開立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開立核準實行分級管理,凡屬縣級預算單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由縣財政局負責核準。
第十七條?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備案)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預算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開戶的文件依據及下列相關材料: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等部門批準本單位成立的文件。社會團體應提供社會團體登記證復印件。
(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2.貸款協(xié)議等證明材料;
3.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黨費、工會經費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該單位或有關部門設立有關機構的批文或證明;
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備案)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報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及時對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guī)性審核,凡申請報告中情況說明清楚及資料提供齊全的,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對同意開立的銀行賬戶簽發(fā)《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立的有明確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賬戶,應在《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注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二十一條?預算單位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持財政部門簽發(fā)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賬戶。預算單位符合開戶條件的,開戶銀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開戶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預算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應由開戶銀行報經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核準,并由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核發(fā)開戶許可證。預算單位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在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fā)《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凡《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沒有銀行賬號的,在開立銀行賬戶后的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申請(備案)表》,報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增加銀行賬號備案。
第四章?? 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四條?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相關信息發(fā)生變更和撤銷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備案。預算單位發(fā)生下列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事項,應及時向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一)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及開戶銀行名稱的;
(三)撤銷銀行賬戶的。
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不需向財政部門備案。預算單位申請變更或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應由開戶銀行報經中國人民銀行黃南州中心支行核準。預算單位申請變更或撤銷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在變更或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黃南州中心支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預算單位的主管預算單位發(fā)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的3個工作日內填制《預算單位主管預算單位變更登記表》,報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被合并的,其賬戶按規(guī)定銷戶,資金余額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合并單位應督促被合并單位撤銷其賬戶,并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不同預算單位合并組建一個新的預算單位的,新的預算單位應督促原單位按規(guī)定撤銷全部銀行賬戶,并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應督促預算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并辦理備案手續(xù),按制度規(guī)定處理賬戶資金余額。
第二十九條?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wěn)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將原賬戶銷戶,并辦理銷戶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條?預算單位對有使用年限的賬戶,使用期滿后必須及時銷戶。銷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余額按規(guī)定繳入本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相關賬戶進行分賬核算。
第三十一條?預算單位按規(guī)定開立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后一年沒有發(fā)生資金往來業(yè)務的,按規(guī)定處理賬戶余額,并將該賬戶作銷戶處理,辦理銷戶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變換開戶銀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確需延長使用期、不同預算單位合并組建一個新的預算單位等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guī)定重新申請開立銀行賬戶。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預算單位要按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條?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
第三十五條?主管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jiān)督管理,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所屬單位不按規(guī)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開戶銀行在辦理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xù)后,應及時將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監(jiān)察部門、審計部門(以下簡稱“監(jiān)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應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發(fā)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移送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門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jiān)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發(fā)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移送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監(jiān)督檢查機構在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被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被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四十一條?監(jiān)督檢查機構在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jiān)督中,認為應追究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按財政部、審計署、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亂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jiān)字〔1998〕4號)的規(guī)定,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送監(jiān)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監(jiān)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jiān)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guī)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guī)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對違規(guī)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提交監(jiān)察部門對違規(guī)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guī)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
如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監(jiān)督檢查機構發(fā)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并函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黃南中心支行決定取消該銀行為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為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允許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
(三)已知是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
(四)為預算單位將預算收入資金、財政撥款資金轉存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
上述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中,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主管預算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tǒng)內部的預算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三十日起實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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